会上,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精选学习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有关的部分条款,同时指导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会上详细解读了在食品自动售货机上张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公示牌”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禁止标识’”两张新标签的规范使用要求,列举部分典型事例,进一步深入剖析了食品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会议指出
我市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现状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经营者联系方式、设备编号、投诉举报电话等,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二是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与放置点不符合要求。部分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安装在浴室、台球室、写字楼等隐秘角落,周边环境不符合要求,有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法达到与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的贮存条件。三是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存在自动设备内部清洗消毒不规范现象。
会议强调
一是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抓好此项工作在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梳理总结前期排查情况。建立完整、全面、准确的监管台账;查找经营业未履行信息公示、未按规范陈列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总局60号令相关要求,尤其对临期食品做好单独陈列标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单位及其销售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畴,建立监管分级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五是强化风险管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风险交流、风险评估等办法,选择合适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抓住关键环节,做到精准发力,有力有效地促进全市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全体同志,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负责同志,规模较大的大中型食品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