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功能性食品申报人遵守事项。如功能性食品经营者作为申报人,根据所添加的功能性成分标示了“特定的保健目的”的,在有新的科学依据时需向消费者厅长官补充报告;片剂、胶囊剂形态的功能性食品,其制造管理及品质管理过程应符合GMP标准;消费者摄取功能性食品后被怀疑受到健康损害,即使与该食品的因果关系尚不明确,经营者也需要依据健康受害信息和医生诊断向行政机关紧急报告相关信息;功能性食品申报成功后经营者应每年进行自我评价,内容为功能性成分是否可以达到标签标识声称的特定保健目的,同时向消费者厅长官报告评价结果;
(2)修改功能性食品标签标示要求。因为功能性食品在功能性和安全性上与特定保健用食品、医药品存在差异,其标签标识需标注与医药品等产品的相互作用影响和防止过度摄取的注意事项;此外功能性食品标签还应标注食品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食品相关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关于安全性及功能性依据的信息、生产制造及品质的管理信息、健康危害信息收集体制及其他必要事项;
(3)新申报的功能性成分资料审核期由现行60个工作日改为120个工作日等。该修订生效日期为2024年9月1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food_labeling_act/assets/food_labeling_cms201_240823_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