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城厢区常太某小学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餐饮设备,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性要求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例二:荔城区新度某中心小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加工区有杂物未及时清理,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性要求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例三:涵江区某中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餐具洗消、食堂留样不符合规定等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性要求的行为,采购食品未录入追溯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秀屿区某中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采购食品未录入追溯信息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仙游县某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6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经抽样检验,存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