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一、选对盐
1.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腌制食品应使用加碘食盐。
2.不选择、不购买、不使用散装食盐、无包装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清晰的食盐腌制食品。
3.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4.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食盐,应选购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盐。
二、看标签
5.食盐包装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加碘”或“未加碘”,并标明碘的含量,我省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6.不选购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识不规范的食盐。
7.食盐标签及说明书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溯来源
8.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不得采购、使用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盐。
10.消费者应从证照齐全、卫生条件良好的商家购买食盐,并保留购买凭证。
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