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固原市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固原市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22 10:52 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扎实推进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打击肉产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现集中发布第一批肉类产品专项整治案例。
  为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扎实推进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打击肉产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现集中发布第一批肉类产品专项整治案例。
 
  案例一:西吉县某烤吧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针对西吉县某烤吧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羊肉)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进行回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羊肉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本案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肉类及肉类制品的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依法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案例二:原州区杨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4年3月4日上午,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三营镇安河村新希望小学附近有人屠宰肉牛,请求农业农村局查处。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联合原州区食药环大队、三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位于三营镇安河村新希望小学西侧20米处)发现,地面上有屠宰肉牛的痕迹,血迹未干,肉架上挂有未销售的牛肉大小共计8件,屠宰刀具2把。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危害极大,不但扰乱市场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国家不断加强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屠宰的肉牛用于自食自用,但是销售食用不完的牛肉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之规定,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能有效震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作用,同时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为规范畜禽屠宰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非法屠宰、未经检疫的肉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案例三:泾源县某餐馆经营侵犯“盐池滩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2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某餐馆羊肉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盐池滩羊”商标使用权的授权委托书,擅自使用“盐池滩羊”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盐池滩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注册商标,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经营行为,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四:彭阳县马某某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未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案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彭阳县某某养殖场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案时,发现彭阳县古城镇某兽药店马某某为牛贩子提供死牛信息,供贩卖人员相互联络买卖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案提醒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避免动物疫情扩散。
 
  供稿:食品生产科

日期:2024-08-22
 
 地区: 固原市 宁夏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专项整治 肉类 监管
 科普: 专项整治 肉类 监管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