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婴儿配方奶粉定义,分类及营养含量指标要求;
(2)要求配方奶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无麸质、不含添加的氟化物(即食产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100ug /100kcal)、铅含量不得超过0.01mg/kg、砷含量不得超过0.05mg/kg等;
(3)配方奶粉只能含有下列所示浓度的食品添加剂:增稠剂:胍尔豆胶(0.1g在含有水解蛋白的液体配方中)等;乳化剂:卵磷脂(0.5g,所有类型的配方)等;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包装气体等。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12298/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