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镇宁自治县某中心校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3月4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镇宁自治县教科局到镇宁自治县某中心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进货时未查验部分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黄果树旅游区某小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4日,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黄果树旅游区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紫云自治县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留存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3月5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紫云自治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园食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1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园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发现该园现场无法提供3月18日购进的东屯长粒香米、3月19日购进的鸡蛋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西秀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3月13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秀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具体表现为食品留样盒上无食品信息标签、留样食品重量未达125克以上、未制作填写留样记录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西秀区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安顺市西秀区某小学食堂存在三防设施设备不健全;未保持食堂操作间环境卫生整洁;冷柜中存放的半成品、成品未分类保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