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更产品项目的卫生评价周期。产品的生产环境由经营者通过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评价提高到3年(不包括:特殊营养食品,婴儿配方奶粉、成长配方奶粉、婴幼儿食品等)。
2. 提高卫生评估优待效果: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构对境外生产设施历次卫生评价结果合格且总分达到95%以上的,卫生评价周期原3年一次,可再延长1年。
3. 加强进口检验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现场检验的相关措施:如果卫生评估结果不合格(得到“O”的判定结果总数低于70%,或重要项目中得到1个以上“X”的判定结果,“O”为合格,“X”为不合格),可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截止至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