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发言人说:「中心透过恒常食物监测计划,从旺角一个零售点抽取上述样本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在二十五克食物样本中含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在二十五克即食食物样本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的准则。」
中心已知会有关商户和食物制造厂上述违规事项,并指示其即时停止出售相关食品。中心亦已派员巡查有关食物业处所和食物制造厂,向负责人和员工提供食物安全和卫生教育,并要求该食物制造厂检视及改善生产流程及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说:「感染沙门氏菌可引致发烧及肠胃不适,例如呕吐、肚痛及腹泻等。这类致病菌对婴幼儿、长者及免疫系统较弱的人,可能会有较严重的影响,甚至可引致死亡。」
?中心会继续跟进事件及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食物安全和市民健康。调查仍然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