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关于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3项要求标有符合性声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因执行标准内容大多已覆盖符合性声明,如产品已标有执行标准,是否需要标示符合性声明? 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问题,是否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才需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标识内容包括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的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径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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