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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警示 |关于不得采购、加工、销售织纹螺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08 11:49 来源:北京东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防止食用织纹螺出现食物中毒,现发出以下消费提示:
   不得采购、加工、销售
 
  织纹螺的提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织纹螺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分钟至3小时。该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均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防止食用织纹螺出现食物中毒,现发出以下消费提示:
 
  1.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2.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任何季节购买、采捕、食用织纹螺。一旦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3.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拨打1234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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