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专项排查。对于已经提交停产或歇业报告,其中属于季节性生产或订单式生产的,注明情况;属于因故长期停产超过六个月的,要求在恢复生产五日前报告;对于设施设备已经拆除,甚至原生产地址已另作他用,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的,列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清理对象。
二是积极跟进对接。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清理对象,要求县区局明确人员专题对接。能联系上企业相关人员经查实不再生产的,指导其主动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或者企业未主动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依法分类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先吊销营业执照,然后按程序公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宜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属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者未采取整改措施,且同时符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是明确履责主体。属于县区局受理审核盖县区局印章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县区局直接全程办理。由市局受理审核发证的单位,由县区局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然后将案件移交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属于按照相关规定赋权由相关区局受理审核,由市局盖章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相关区局直接办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局法规科登记备案后加盖市局印章。
此次清理工作将持续进行,既能有效避免食品生产企业基数不符合实际,也能防止出现异地生产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