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全区农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自2024年5月21日-2024年10月底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9起,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即墨区某馒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柜台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14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销售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既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清理销毁过期食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二 即墨区某水产品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品销售,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照和产品合格证明。
典型案例三 即墨区某商贸部销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芒果案
2024年4月9日,我局收到济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济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山东某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芒果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山东某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了即墨区某商贸部的相关进货手续。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芒果的“农产品产地证明”,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进货记录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残留农药可能通过食用农产品,最终传递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通过严厉打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既惩戒了违法经营者,又警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便于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
典型案例四 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22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酱卤苦肠生产,未按照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求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3月7日,复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风干鸡一批,生产上述产品仍未按照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求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把关不严,就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