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2大类食品127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饮料8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其他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郓城县华联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陈路口店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汶上县老潘食品经营店销售的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路惠客多百货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新庄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青岛市崂山区真诚优选超市销售的菜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费县林发百货副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枣庄市中区哆哆优鲜日用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泰安市泰山区祯酉便利超市销售的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淄博市张店区盛裕富生鲜肉店销售的猪肉,磺胺类(总量)和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济宁市任城区张迪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张迪蔬菜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德州市陵城区嘉源超市销售的猪脸(熟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济南市南山区南鲁商店销售的标称为邹平颜师傅酱菜厂生产的胡萝卜(酱腌菜)(生产日期/批号:2024/3/15,规格型号:3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潍坊市滨海开发区汇客大润来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沧州海之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烤肉肠(肉粉肠)(生产日期/批号:2024/5/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沧州海之岩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聊城市茌平区亿沣利客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花生(生产日期/批号:2024/1/2,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一)新泰市岳庄齐云家悦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漯河市小拳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肉片(蒜香黄油味)(油炸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1/9,规格型号:116克/袋),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州市国味汤包店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帅糖酒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永城市大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张老吉生脆瓜子(生产日期/批号:2024/1/6,规格型号:2.5k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城市大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储存环境异议,经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二)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唐山分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南科维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维老冰棍汽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6/12,规格型号:500ml/瓶),二氧化碳气容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东营市东营区海波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大连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3/7/20,规格型号:100g/袋),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生物毒素问题
平邑县天喜饭店自制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林坤牛骨汤馆使用的自消毒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岛市城阳区真诚客佳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批号:2023/11/1,规格型号:200g/袋),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标准适用异议,经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