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昌市永昌县朱王堡中心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4日,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昌县朱王堡中心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布局设置不合理,粗加工间和餐具洗消间在同一区域,后厨入口未设置防鼠防蝇设施,更衣室设置不规范,当日留样食品与食谱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经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已完成了相关问题整改。
2.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白鸽幼儿园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4月30日,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泰县红水镇白鸽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园食堂食品储藏柜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食用小苏打,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标签标注的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严格内部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第一小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永昌县河西堡第一小学食堂抽检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鸡蛋购进的电子一票通及学校食堂供应商采购供需合同,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免去其他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交至该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临夏州永靖县跨世纪星光幼儿园有限公司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临夏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靖县跨世纪星光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操作间货柜内1桶“盛世嶺南”牌蓝莓果馅(已开封,每桶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5.陇南市成县大坪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9日,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县大坪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添加剂未按“五专”管理,食堂防鼠设施不齐全以及有害生物防治不规范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经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已完成了相关问题整改。
6.陇南市文县贾昌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3月29日,陇南市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县贾昌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餐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加大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考核,规范餐饮具洗消保洁,确保在后期抽检中合格。
7.金昌市永昌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7日,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经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已完成了相关问题整改。
8.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27日,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使用的原辅料福春园骨肉相连串、海天生抽酱油、怡稼味极鲜、五常香米、金香妃小米等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张家川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当事人7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整改不彻底,仍有部分食材未索取供货方资质等有关证明文件,原辅料台账记录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整改问题,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已完成了相关问题整改。
9.张掖市山丹县第一中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3月6日,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丹县第一中学食堂餐用具进行抽检,抽检中发现筷子和餐盘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校食堂餐具进行抽检复查复核,当事人供餐时提供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整改问题,加大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考核,规范餐用具洗消保洁,确保在后期抽检中合格。
10.武威市凉州区古城九年制学校食堂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凉州区古城镇九年制学校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堂库房一袋已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荞麦糁子,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荞麦糁子13公斤,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整改问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切实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