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严厉查处“短斤少两”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厉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严厉查处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违反上述行为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建立小餐饮行业明码实价重点监管库
市场监管局不定期对度假区范围内的小餐饮价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不执行明码实价的小餐饮,予以入库;执行明码实价的小餐饮,予以移除。市场监管局对明码实价重点监管库加强监管,库内的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