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①经营店销售卤味熟食,原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食品经营小餐饮备案证。后因经营需要通过“个转企”转型为企业,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小餐饮店应为个体食品经营者,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合法证件?个转企经营者是否适用备案管理?如不适用备案管理,食品经营小餐饮备案证对应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按冷食类食品制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同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应的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个转企”经营者该如果办理?
答复内容:
廖老师: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反映的“小餐饮备案证是否可以变更为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等事项答复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3〕10号)“第二十条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销售及就餐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规定个体食品经营者应办理食品经营备案证,“个转企”后,企业已不适应该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规定,按照“先照后证”原则,“个转企”后,企业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冷荤类食品制售)。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应的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个转企”经营者该如果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3〕8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规定,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个转企”后,企业已不适应该条规定。企业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相关要求和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处室:餐饮监管处,联系电话:028-86955797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