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说几个要点:
1、 目前的报道信息不完整。这个操作涉及到三方:采购方、运输方以及供货方。因为货物是“买家自提”,所以主要责任是在采购方和运输方。作为供货方的中储粮即便是有责任也是“第三责任人”。但迄今为止,报道中只公开了中储粮的信息,而对于责任更大的采购方和运输方则没有提及。从新闻报道的角度,这不完整。
2、 今天网上有爆料称采购方并非食品企业,那么采购的油就很可能不是作为食品原料。在工业生产中,大豆油也会被作为工业原料使用。如果这个爆料是真的,那么用“运过煤制油”的罐来运输,就毫无问题。
3、 目前,前一条的爆料没有被确认,所以下面的讨论还是基于“运输的油进入了食品供应链”。那么:
(1)、这是一个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盛装食品以及食品原料的容器,都要求是“食品级”的,也就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的材质是“食品级”的,其可能溶出迁移到食物中的有害物质不超过国标限量;该容器只盛装食品原料。一个容器一旦盛装过非食品原料,就变成了“非食品级”,要想重新成为“食品级”,需要的清洗流程非常复杂,检验标准远比新容器严格,操作成本是非常高的。
(2)、不管是煤制油还是其他非食品原料,除了原料本身,还“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杂质。也就是说,这个操作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并不仅仅是“煤制油”的油本身,而是“非食品原料”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3)、网上很多讨论要求“检测是否含有有毒成分”。这是一种外行的想法。这种因为“交叉污染”带来的潜在风险,如果检测出“有”可以确认问题,但“未检出”并不能排除问题。因为检测必须要有检测目标,而工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成分”是多样化的。这跟通过检测去确定地沟油一样,技术上并不现实。这个问题,跟食品安全的许多问题一样,是要通过“流程规范”来解决的——只要违反了流程和操作规范,不需要考虑检测结果就可以判定为违规产品。
现在,这个事件引发了如此大的反响,对于公众信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确实需要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以下调查结果:
1、 这次新闻报道中的采购方和运输公司分别是谁?所采购/运输的油去向是什么?
2、 如果去向确实是食品用途,那么该操作进行了多久?涉及的油有多少,流向了什么地方?
3、 对油罐车运输行业进行普遍筛查,查清早在2011年和2015年就有报道的“非食用原料与食用油混用罐车”的现象是否依然存在?
4、 对于食用油供货企业、采购企业与运输企业如何监督约束,保障储运能够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