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海江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其中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江宁区张巨强牛肉汤店使用的红薯粉丝,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高淳县东坝镇雪莲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四、南京十荟新零售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五、南京市浦口区朱杏芳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散称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六、江北新区一公里一外水果店销售的洋鸡蛋,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七、南京市鼓楼区里下河土菜馆使用的豆腐,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八、雨花台区张超生鲜店销售的鲫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九、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月苑连锁店销售的生姜,其中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鼓楼区岸西餐饮店自行消毒的密胺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一、南京市江北新区鲜苏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其中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二、建邺区小莫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三、南京市栖霞区崔国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其中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特此通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