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
(1)活化酯
2024年6月,欧盟发布公告 (EU) 2024/1696 撤回对活性物质活化酯(Acibenzolar-S-methyl)的批准决定,并更新活性物质批准清单 (EU) No 540/2011。
据公告披露,申请人在2023年9月通知欧盟委员会,由于其对活化酯的内分泌干扰特性的进一步研究已停止,并且根据欧盟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该物质已被自我分类为具有生殖毒性1B类,不再符合欧盟对农药活性物质的批准标准。公告规定各成员国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撤销对含有活化酯作为活性物质的产品授权,同时根据欧盟农药法规第46条给予的任何过渡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到期。
(2)欧盟不再续批烯酰吗啉
2024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4/1207关于不续批对活性物质二甲酰吗啉批准的条例。据条例,因欧盟尚未更新对烯酰吗啉(DMM)作为植物保护产品活性成分的批准,因此各成员国需在2024年11月20日前撤销含有该成分的杀菌剂产品,如Orvego®、Forum®和Forum® Gold。同时,各成员国设定的产品库存销售和使用期限截至2025年5月20日。
回溯至2023年6月23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其公开发布的烯酰吗啉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烯酰吗啉对哺乳动物具有显着的长期风险,并且被归类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同时被认为是哺乳动物内分泌系统的干扰物。鉴于此,随着欧盟对烯酰吗啉使用的逐步淘汰,该化合物面临被全面禁用的可能性。
(3)欧盟正式禁用精异丙甲草胺
2024年1月3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正式决议:基于欧盟植物保护产品PPP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不再批准活性物质精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的欧盟植物保护产品登记。
精异丙甲草胺2005年首次获得欧盟批准。2023年2月15日,法国卫生安全机构(ANSES)下令禁止精异丙甲草胺的部分用途,并计划撤销含活性物质精异丙甲草胺植保产品主要用途的授权,以保护地下水资源。2023年5月24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关于不再批准活性物质精异丙甲草胺批准的通报(草案)。根据欧盟向WTO通报的内容,此前发布的有效期延期决定(延长至2024年11月15日)将被作废。
(4)印度旁遮普邦禁用多菌灵、乙酰甲胺磷等10种高残留农药
2024年3月,印度旁遮普邦宣布自2024年7月15日起,将在该邦境内禁止销售、分发和使用10种高残留农药(乙酰甲胺磷、噻嗪酮、毒死蜱、己唑醇、丙环唑、噻虫嗪、丙溴磷、吡虫啉、多菌灵和三环唑),禁止这些杀虫剂的所有配方的销售、分发和使用,为期60天,旨在保护其特产巴斯马蒂香米的产品质量和对外出口贸易。
据悉,这一决定是出于对部分农药在巴斯马蒂香米中残留量超标的担忧。据该邦大米出口商协会检测,许多香米样品中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量限制,可能影响对外出口贸易。
(5)缅甸禁用莠去津、硝磺草酮、特丁津、精异丙甲草胺和氟磺胺草醚
2024年1月17日,缅甸农业部植保局PPD下发公告,宣布将莠去津(atrazine),硝磺草酮(mesotrione),特丁津(Terbuthylazine),精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氟磺胺草醚(Fomesafen)5个除草剂品种列入缅甸禁用清单(Banned list),禁用起始时间是2025年1月1日。
据公告信息,此次禁用的5个除草剂品种,已经获得相关证件的企业,可以在2024年6月1日之前继续向PPD申请进口许可批文,之后不再接收新的进口许可批文申请,包括已经提交、正在进行中的涉及以上品种的登记。
拟禁
(1)美国环保局提议禁用乙酰甲胺磷,仅保留树木注射用途
2024年5月,美国环保局(EPA)发布关于乙酰甲胺磷(acephate)的临时决定草案(PID),要求取消该化学品除一项用途外的所有应用。EPA指出,这一提案是基于2023年8月更新的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草案以及饮用水评估,这些评估揭示了当前登记用途的乙酰甲胺磷在饮用水中可能带来的重大饮食风险。
尽管EPA提出的乙酰甲胺磷初步决定(PID)建议取消其大多数用途,但仍保留了该杀虫剂用于树木注射的用途。EPA表示,这种做法不会增加饮用水的暴露风险,对工人没有危害,并且通过标签变更,不会对环境构成威胁。EPA强调树木注射可以使杀虫剂在树木内流动,有效控制害虫,但仅限于不生产人类食用果实的树木使用。
(2)英国或将禁用代森锰锌
2024年1月,英国卫生与安全执行局(HSE)提议撤销杀菌剂活性成分代森锰锌的批准。
HSE基于根据欧盟保留的法规 (EC) 1107/2009 第 21 条,对UPL 和Indofil Industries关于代森锰锌提交的最新证据和数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评估得出结论,认为代森锰锌不再符合批准的必要标准,特别是关于内分泌干扰特性和暴露风险。这一结论可能导致代森锰锌在英国的使用发生重大变化。代森锰锌在英国的批准已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HSE表示该批准可能会临时延长三个月,还有待确认。
限用
(1)美国环保局调整毒死蜱政策:取消令、库存规定调整与使用限制
2024年6月,美国环保局(EPA)近期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措施,以应对有机磷杀虫剂毒死蜱对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这包括对毒死蜱产品的最终取消令和现有库存规定的更新。
毒死蜱曾被广泛用于多种作物,但因其潜在的健康风险,EPA在2021年8月撤销了其在食品和动物饲料中的残留限量。这一决定是响应法院的命令,要求迅速解决毒死蜱的使用问题。然而,法院的裁决在2023年12月被另一个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导致EPA不得不更新其政策,以反映这一裁决。
在政策更新中,科迪华公司的毒死蜱产品Dursban 50W in Water Soluble Packets面临自愿取消,尽管公众对此有所评论,但EPA最终接受了取消请求。印度Gharda公司的毒死蜱产品也面临用途取消,但保留了11种作物的特定用途。此外,Liberty和Winfield的毒死蜱产品虽然已自愿取消,但其现有库存的销售和分销期限被延长至2025年。
EPA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进一步限制毒死蜱使用的拟议规则,这将大幅减少其在美国的使用量。
(2)欧盟修订精甲霜灵的批准条件,相关杂质的限量放宽
2024年6月,欧盟发布公告 (EU) 2024/1718修订精甲霜灵的批准条件,将相关杂质的限量放宽,但保留了2020年再评审后新增的限制条件——用于种子处理时,只能对后续在温室中播种的种子进行处理。更新后精甲霜灵的批准条件为:活性物质≥ 920 g/kg。相关杂质2,6-dimethylphenylamine: max. content: 0.5 g/kg ;4-methoxy-5-methyl-5H-[1,2]oxathiole 2,2 dioxide: max. content: 1 g/kg ;2-[(2,6-dimethyl-phenyl)-(2-methoxyacetyl)-amino]-propionic acid 1-methoxycarbonyl-ethyl ester: max. content < 10 g/kg
(3)澳大利亚对马拉硫磷再审查,施加更多限制
2024年5月,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公布了对马拉硫磷杀虫剂的再审查最终决定,将对其施加更多限制——变更和重申马拉硫磷活性成分批准、产品登记和相关标签批准,包括:将活性成分名称从"maldison"更改为"malathion",以与ISO 1750:1981中规定的名称保持一致;由于对水生物种构成风险,禁止直接应用于水中,并取消用于控制蚊虫幼虫的用途;更新使用说明,包括使用限制、喷雾漂移缓冲区、停药期、安全说明和存储条件等;所有含马拉硫磷的产品都必须有保质期,并在标签上注明相应的有效期。
为顺利过渡,APVMA将给予2年的淘汰期,在此期间印有旧标签的马拉硫磷产品仍可流通,但期满后必须使用新标签。
(4)美国对毒死蜱、二嗪磷和马拉硫磷的使用设定特定地理限制
2024年4月,美国环保局(EPA)宣布,将通过改变农药标签要求和发布濒危物种保护公告等措施,对杀虫剂毒死蜱、二嗪磷和马拉硫磷的使用设定特定地理限制,以保护联邦受威胁或濒临灭绝的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
公告详细规定了施用时间、剂量以及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的限制。特别是,毒死蜱和二嗪磷的使用还增加了风速限制,而马拉硫磷的使用则要求在施用区域与敏感栖息地之间设立缓冲区。这些细致的缓解措施旨在双重保护:一方面确保列入保护名录的物种免受危害,另一方面也尽量减少对未列入保护名录的物种的潜在影响。
(5)澳大利亚重新评估杀虫剂二嗪磷,或将收紧使用管控
2024年3月,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提议决定,拟重新评估广谱杀虫剂二嗪磷的使用情况,审查所有现有的二嗪磷有效成分和相关产品登记及标签批准情况。APVMA计划保留至少一种使用模式,同时取消不符合法定安全、贸易或标签要求的相关批准。其余有效成分批准也将更新附加条件。
(6)欧洲议会禁含噻虫啉残留的进口食品
2024年1月,欧洲议会否决了欧盟委员会″允许进口含农药噻虫啉残留的30多种产品″的提案。该提案被否意味着噻虫啉在进口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将保持在零残留水平。据欧盟规定,MRL是食品或饲料中允许的最高农药残留水平,当欧盟禁止某种农药时,该物质在进口产品上的MRL被设定为0.01mg/kg,即零原药残留。
噻虫啉是新型氯代烟碱类杀虫剂,可广泛用于许多作物上防治刺吸式和咀嚼式口器害虫,但由于其对蜜蜂等传粉媒介的影响,2013年以来欧盟对其采取渐进式限制。
解禁
(1)噻虫嗪在巴西再度获准销售、使用、生产和进口
2024年5月,巴西联邦地区第一法院决定,撤销对巴西境内含噻虫嗪农化产品的销售、使用、生产或进口的限制。该决定推翻了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Ibama)二月份发布的限制该产品的公告。
含有噻虫嗪的产品可以商业化,并建议按照标签上的说明再次被使用。新决议出台后,经销商、合作社和零售商再次被授权可遵循建议,将含有噻虫嗪的产品商业化,并且巴西农民可以在技术人员的指示下遵守标签和建议,继续使用此类产品。
延续
(1)墨西哥再度推迟草甘膦禁令
2024年3月,墨西哥政府宣布原定于3月底实施的针对含草甘膦除草剂的禁令将被推迟,直至找到替代品以维持其农业生产。
据政府声明,2023年2月的总统令将草甘膦禁令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但须以有替代品为前提条件。声明称″由于尚未达到替代草甘膦在农业中使用的条件,因此须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利益为先″,其中替代品可包括其他对健康安全的农用化学品,以及不涉及使用除草剂的杂草控制机制。
(2)美国环保局出台库存令,确保渠道中麦草畏产品继续使用
2024年2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撤销了巴斯夫、拜耳和先正达的麦草畏系列产品Engenia、XtendiMax和Tavium等直接喷洒在植物顶部的使用许可(即OTT(over-the-top)用途)。
为确保贸易渠道不会因此中断,美国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份针对2024年生长季节的现有库存令,确保了麦草畏在2024年大豆和棉花生长季节中的使用。现有库存令表示,在2月6日之前已经由分销商、合作社和其他各方拥有的麦草畏产品可以在命令中概述的既定准则范围内进行销售和分销,包括在2024年2月6日之前已经购买麦草畏的农民。
(3)欧盟延长数十种活性物质的批准期限
2024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4/324号条例,延长氟酰胺等13种活性物质的批准期限。据条例,精2甲4氯丙酸(Mecoprop-P)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15日。氟酰胺(Flutolanil)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15日。吡唑醚菌酯(Pyraclostrobin)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5年9月15日。缩节胺(Mepiquat)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5年10月15日。噻嗪酮(Buprofezin)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5日。磷化氢(Phosphane)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3月15日。氟啶胺(Fluazinam)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4月15日。氟吡菌酰胺(Fluopyram)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苯并烯氟菌唑(Benzovindiflupyr)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8月2日。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和甲磺隆(Metsulfuron-methyl)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糠菌唑(Bromuconazole)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7年4月30日。环氟菌胺(Cyflufenamid)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4/1206号条例,延长伏草隆等20种活性物质的批准期限。据条例,6-苄氨基嘌呤(6-benzyladenine)、多果定(dodine)、正癸醇(1-decanol)、伏草隆(fluometuron)、津奥啉(sintofen)、硫酸铝(aluminium sulfate)和氟磺隆(prosulfuron)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15日。氯甲喹啉酸(quinmerac)、磷化锌(zinc phosphide)、橙油(orange oil)、环磺酮(tembotrione)和硫代硫酸银钠(sodium silver thiosulfate)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氟胺氰菊酯(tau-fluvalinate)、磺酸丁嘧啶(bupirimate)、异恶酰草胺(isoxaben)、印楝素(azadirachtin)、石硫合剂(lime sulphur)、虫酰肼(tebufenozide)、二氰蒽醌(dithianon)和噻螨酮(hexythiazox)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7年1月31日。
再评审
(1)美国EPA更新马拉硫磷再评审最新情况
2024年4月,美国环保局(EPA)更新了杀虫剂马拉硫磷的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草案,根据现有数据以及科技水平,EPA没有发现令人担忧的人类健康风险 。
该次在马拉硫磷的再评审过程中,发现①关于马拉硫磷的风险缓解措施只在温室中有效;②马拉硫磷对鸟类具有高风险性。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修改马拉硫磷的批准条件,将马拉硫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永久性温室中。
(2)抗倒酯通过欧盟再评审
2024年3月,欧盟委员会(EC)发布正式决议,批准活性物质抗倒酯(trinexapac-ethyl)的有效期延长至2039年4月30日。再评审后抗倒酯的活性物质规格由940 g/kg提升至950 g/kg,并新增以下两个相关杂质:甲苯(规格≤3 g/kg)ethyl(1RS)-3-hydroxy-5-oxocyclohex-3-ene-1-carboxylate(规格≤6 g/kg)。
欧盟委员会最终判定抗倒酯符合欧盟植物保护产品PPP法规的批准标准,并认为尽管抗倒酯的再评审是基于有限数量的典型用途开展的,但这并不限制其制剂产品可能获得授权的用途,因此取消了在上一次批准中仅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