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盯群众切身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调料副食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检验报告,显示合作市某调料副食部抽样的“白芷”“干姜”等食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抽检不合格食品共26.3斤,没收违法所得524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检验报告,显示某小学采购、使用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粉条系从合作市某果蔬店购进,共购进111.6斤,经查证,该果蔬店系从临夏市某食品销售店购进(生产厂家为临夏市某食品厂),共购进757.6斤,除销售给当事人的111.6斤外,其余均销售给了零散客户。经查,因该果蔬店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其来源,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该学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其来源,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决定依法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因涉案的粉条抽样于学校,为保障各教育机构学生用餐安全,我局就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约谈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同时,结合涉案粉条铝的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较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存在的隐患,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已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并已立案受理。
案例六:甘南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辖区某流动小摊点经营销售以假充真风干牛肉案
2024年6月15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合作市316国道边一家经营风干肉制品的流动小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1424元,违法所得729.8元。经查,当事人以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9.8元,罚款人民币2773.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潭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18日,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潭县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学校食堂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但该学校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对餐饮用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规范,造成餐具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临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