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请问,此处的“食品类别”是指许可分类目录的32个食品大类,还是“类别名称”项下的具体类别?比如许可明细表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生产食醋或味精是否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答: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酱油类别编号0301,食醋类别编号0302,味精类别编号0303,不同品种食品生产原料、工艺等要求不同。生产食醋或味精应取得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如需增加生产许可类别,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新增或变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