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学校及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更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
南安市某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安市某中学提供使用的餐盘、勺子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6月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校提供使用的盘子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存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集体用餐配餐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及未按责任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3月19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集体用餐配餐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仓库内的食品闽南肉羹未及时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4月24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4月24日上午点心贝贝蛋糕的留样盒标签显示重量126克,实际称重仅为91克。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