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洛阳市洛宁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8日,洛阳市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宁县某幼儿园进行校园食品专项检查,现场未见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仍未见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表,该幼儿园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5月15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丘市柘城县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1月2日,商丘市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柘城县某小学开展校园食品专项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仍未按规定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1月20日,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阳市北关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超过规定的范围收费案
2024年1月19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北关区某幼儿园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留样柜内无食品留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品留样柜内食品留样时间未超过48小时。同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乱收费现象,多收取每名学生“资料费”1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4月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69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鹤壁市浚县某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6月15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校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7日,再次收到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该校复用餐饮具—餐盘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学校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仍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经查,该校未按要求对餐具清洗消毒,工作人员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用清水漂洗次数不够,导致洗涤剂有残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1月19日,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焦作市修武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4日,焦作市修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修武县某小学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辅料库中摆放的“佳隆”港厨鸡鲜汁复合调味料和“紫林”厚道醋,执法人员要求该校提供上述调味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该校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学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提供原辅料购进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4月7日,修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开封市某职业学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2023年12月14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某职业学院进行校园食品专项检查,在该单位员工食堂内发现一桶已打开使用的香油,塑料桶标注5L,未见任何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在开封尚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10斤香油一桶,购进价为180元,上述香油被用于加工水饺供教职工食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使用7斤香油制作出470份水饺,每份水饺以7元/份售卖,违法所得共计32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月9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32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商丘市虞城县某小学食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12月1日,商丘市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虞城县某小学食堂开展校园食品专项检查,发现在该学校食堂原材料库中有10袋唯容牌土鸡精复合调味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20桶宝良牌一级大豆油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1月15日,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南阳市淅川某小学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6日,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校学生食堂中存放的面粉、大豆油、大米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校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校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12月11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开封市杞县某学校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2024年2月27日,开封市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学校学生食堂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校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校仍未按规定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3月28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济源示范区某幼儿园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5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及调味料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购进的食品及调味料验收台账记录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3月5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稿源:执法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