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菜豆是指在波兰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直接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菜豆(Phaseolus vulgaris L.)的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波兰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菜豆应来自波兰国家植物健康和种子检验局(以下称波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菜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苹果茎沟病毒Apple stem grooving virus
2.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3.蚕豆染色病毒Broad bean stain virus
4.花生矮化病毒Peanut stunt virus
5.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6.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7.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8.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
9.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orthotospovirus
10.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11.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12.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13.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14.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15.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波方应指导菜豆生产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2.波方应建立有效的溯源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菜豆来自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地。
3.波方应监督企业进行筛选和清洗,有效去除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植物残体、杂草种子等。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菜豆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干净、新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和地址等信息。
输华菜豆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三)产品要求。
输华菜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其他杂质,如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波方应对输华菜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meets requirement of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e export of beans (Phaseolus vulgaris L.) from the Republic of Polan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波兰菜豆(Phaseolus vulgaris L.)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的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信息等。
如发现输华菜豆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菜豆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菜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 菜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中方关注的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带有土壤、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波方通报,并视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措施,直至暂停波兰菜豆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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