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0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015号《关于完善公益诉讼类案件检测、评估、鉴定机制的建议》,分析了公益诉讼类案件检测、评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从检测数据共享、整合资源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我局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食品抽检信息公开情况
(一)食品抽检功能定位明确。食品抽检分为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其中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二)食品抽检计划的重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5号令)明确了食品抽检涵盖的重点包括(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等等。
(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区分为实质性标准和行政管理性标准。只有食品不符合实质性标准,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13种不符合实质性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
(四)抽检信息定期全部主动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省市场监管局抽检信息定期在省局官网公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信息在各地官网或政府网站公开。
二、检测、评估、鉴定收费情况
(一)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除定价目录外的检验检测、评估、鉴定收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要求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相关机构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对于本部门主管的认可、特种设备、计量等检验检测收费等项目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指导,完善执业规范,指导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乱涨价、乱收费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价格权益。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现状
(一)探索完善配套制度。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立足湖北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建立了“1+10+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体系,涉及工作流程、职能分工、案件调查管理、专家库管理、信息公开、典型案例评选等各方面,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提供制度保障。
为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建立了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沟通联络等机制,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流程,促进了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我省有3家司法鉴定机构已申报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可以有效减轻检察机关办案经济压力。
(二)加强鉴定评估技术力量建设。一是联合省司法厅加强对机构创建的指导。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总数为6家,分布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四个市州。其中3家执业范围覆盖除海洋类之外的全领域,具备承接省内各种类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能力。这些机构为我省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二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组建,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鼓励各地市州组建自己的专家库,提高鉴定评估能力,目前已有十堰、黄石、荆门、恩施等市州通过公开遴选等方式组建了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各地均注重为专家参与技术培训和实践锻炼提供便利、创造条件,逐步培养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骨干,为各地办案,特别是为相关市州所辖县(市、区)办案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指导相关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联合省司法厅,支持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入各级司法鉴定协会,积极协调省司法鉴定协会增设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委员会。通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协调引导,进一步促进相关机构加强自律意识和规范运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推进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鉴定评估技术力量建设。进一步积极协调配合省司法厅鼓励、指导、督促省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机构申请登记准入,加快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力量建设。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本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建设,为相关单位办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推进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食品等领域的抽检信息,促进提升监管精准性。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担当社会责任,主动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情况,强化检验检测行为自律,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此外,建议中提出,对相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调配,认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检测、认定以及专家咨询评估等事项,此项建议与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尚存在不相符合之处。例如,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定机构需在符合本机构技术能力或技术条件范围内受理鉴定案件。不同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和技术能力不同,若直接指派,存在委托案件不符合相关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情况。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单位开展进一步研究,广泛探索降低公益诉讼类案件检测、评估、鉴定成本的措施,助力我省公益诉讼事业发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