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镇所执法人员对某校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留样的角瓜饼留样量不足,执法人员现场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月19日前改正。开学后,2024年3月4日,友谊镇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3月2日所留样的蒜薹炒肉、黄瓜炒鸡蛋均未达到125g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存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的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以及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