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某酒楼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4年3月,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雁峰区某酒楼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000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经网络信息反映,2024年2月16日中午18名消费者在衡阳市雁峰区某酒楼就餐时,于当事人提供的菜品海带龙骨汤中发现异物。经调查,当事人当日制作的海带龙骨汤有一锅中混有异物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各类网络媒体传播后,引发大量转载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