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乡市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19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乡市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3430381570818383ZX),显示湘乡市某学校采购使用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一商行处购进小米椒8.5斤,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小米椒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和成长。因此,行政机关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学生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二、湘潭县胡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5月29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县胡某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湘潭县花石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经营的肉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肉摊上摆放有无相关检疫证明的猪肉15.77kg。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上述肉类予以扣押,并对胡某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私自对一农户饲养的生猪进行屠宰,屠宰之后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肉类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湘潭经开区某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灯芯糕案
2024年3月27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经开区某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灯芯糕的违法行为作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湘潭经开区某超市经营的灯芯糕经监督抽检,所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NO:GBJ24000000341830018ZX)。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4年1月4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经检验不合格的灯芯糕系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一商行采购,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灯芯糕时,但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灯芯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霉菌超标不仅破坏了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还会危害人体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食品行业的整体安全意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