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国家经营者都有义务在标签上注明蜂蜜收获的原产国;
(2)如果蜂蜜来自一个以上的国家,则必须在标签上主要视野中按重量比例降序标示蜂蜜收获的原产国,以及每个原产国所占的百分比;
(3)如果前四个原产国占混合蜂蜜的50%以上,成员国可以决定仅强制标注前四个国家的百分比;
(4)允许在小包装产品的标签上使用ISO代码标明原产国,以提高标签的可读性。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apa.gob.es/images/es/11textoinformativotranposiciondirectivadelamielsgcsa_tcm30-68367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