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能仁里农贸市场8号摊位雨花台区王飞水产经营部存在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称重数值的电子计价秤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情况。经调查核实,2024年4月26日消费者在当事人摊位购买鱼后,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称重数值的情况,于是向市场主办方进行了投诉反馈,市场主办方当场对计量器具进行了销毁,并责令当事人退还购鱼款37元,同时按照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向韩红基金会捐款2000元。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已被市场主办方当场销毁,当事人使用该电子计价秤销售时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其在能仁里农贸市场1号摊位个体经营者陈荣宝处购买水产时,经由自己携带的电子秤复秤后显示缺斤少两,要求查处。经调查核实,5月4日,当事人在销售水产时使用可以调节重量示数的电子计价秤,被消费者发现并向市场主办方投诉反馈,市场主办方责令当事人退还购鱼款29.9元,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市场主办方当场对涉案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已被市场主办方销毁,当事人使用该电子计价秤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鉴于能仁里农贸市场先后于2024年4月26日、5月4日两次发生经营户使用可以调节重量示数的电子计价秤销售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主办方应当要求市场内摊主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加强督促检查。但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市场主办方对摊主使用可以调节称重示数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疏于监管,且在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屡屡受到损害。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办方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5月1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花台区一硕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用500克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显示为555克,偏差正55克,且该电子计价秤无铭牌标识,未经过强制检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5月17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花台区淳清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出餐口台面上发现一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用1000克砝码对该秤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显示为1100克,偏差正100克。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且未登记经营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鬼秤”,即作弊秤,可通过密码或“远程遥控”进行操控,难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快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合法的交易。同时,欢迎全社会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12345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