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言实语| 热点关注:超范围经营“拍黄瓜”,还会被“高价索赔”“小过大罚”吗>/h1>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4-05-27 09:06 来源: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问:超范围经营“拍黄瓜”,还会被“高价索赔”“小过大罚”吗?不会出现“高价索赔”“小过大罚”,但是餐馆经营“拍黄瓜”,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取得“冷食类制售”项目,同时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升高,仍然会面临处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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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超范围经?ldquo;拌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789.html' class='zdbq' title='黄瓜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黄瓜+/strong>

  还会?ldquo;高价索赔小过大罚吗?
  不会出现高价索赔小过大罚,但是餐馆经?ldquo;拍黄?rdquo;,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取得冷食类制?rdquo;项目,同旵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212.html' class='zdbq' title='食品安全风险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升高,仍然会面临处罚、/div>
  简单制售简化要汁/strong>
  根据2023?2?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即:简单的拍黄?rdquo;行为,属于简单制售,可以不再设置专间,可仅设置专区即可,但仍需要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获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div>
  减轻或不予处罚依?/strong>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div>

  例外情形
  简化程序不等于降低食品安全标准。如?ldquo;拍黄?rdquo;中的黄瓜仅是拍黄?rdquo;凉菜中的一种原料,比如黄瓜拌鸡丝,则不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rdquo;范畴,可能造成风险等级的升高。同时,如果餐馆未达到简单制?ldquo;拍黄?rdquo;的食品安全要求(例如:生熟分开、做好冷藏、消毒等)超范围经营拍黄?rdquo;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升高,市场监管部门仍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无证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罚、/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4-05-27.html">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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