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唐某与朋友在餐厅吃饭,共花费102元。在就餐过程中,唐某在其中一份面条中发现了一根头发丝。唐某与餐厅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唐某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就餐费10倍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餐厅就餐消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餐厅明知该面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前提下向原告唐某交付该面条。餐厅向唐某提供面条时,没有明知或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意愿,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对唐某要求餐厅赔偿10倍损失1130元不予支持,但餐厅未向唐某交付合格的面条,导致唐某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中,餐厅愿意向唐某赔偿1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由餐厅向唐某赔偿损失1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出门在外,去餐厅吃饭遇到问题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例如消费凭证、出现问题的食品等,并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理性、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商家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并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