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4-04-28 10:07 来源:湖北高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湖北省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湖北省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侵权?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202.html' class='zdbq' title='商标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新作为、新成效。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div>
   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汉市洪山区从柏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404.html' class='zdbq' title='饮品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桇/strong>
  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022)鄂01知民?541叶/div>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23)鄂知民?49叶/div>
  裁判要旨
  获得商标使用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当然抗辩理由,被授权人若不规范使用,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被授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rdquo;情形,应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div>
  被授权人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用户许可证商标和自行注册的其他商标,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且其自营商品和服务质量高于、优于授权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div>
  案情摘要
  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某公司)经授权享?ldquo;双美商标使用权,在全?4个省和直辖市?88家双美豆沙牛乳加盟商。同时,纳某公司许可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斯某某公司后注?ldquo;市井?rdquo;等商标,?6个城市分布有228家门店。纳某公司通过公证证实,斯某某公司及其加盟店在多地的商品和服务中同时使用了前述两个标识,部分消费者对标识的混淆使用情况进行评论和质疑。斯某某公司还在市井婆豆沙牛?rdquo;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和公告称我们品牌正式升级为市井婆豆沙牛乳SINCE 1980'S等内容、/div>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斯某某公司门头、店招为市井?rdquo;,但其内部展品、出售商品杯体、封盖或吸管、包装袋、纸巾等附件混用双美双美或相关标识,使同一商品出现了两个来源,影响?ldquo;双美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会导致误认为双美?ldquo;市井?rdquo;出于同一商业来源。门头店招由双美变更?ldquo;市井?rdquo;,直接利用了双美商标所凝聚的商誉。斯某某公司不规范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淡化?ldquo;双美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斯某某公司在店铺公告及《声明》中提及?ldquo;升级,意指豆沙牛乳从双美?ldquo;市井?rdquo;的升级,前述宣传不全面、不客观,使消费者误解其商品和服务级别高于、优?ldquo;双美商品,构成虚假宣传。结合纳某公司与斯某某公司均经营豆沙牛乳类饮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认定斯某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以下简称从某饮品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div>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斯某某公司、从某饮品店应立即停止混?ldquo;双美商标?ldquo;市井?rdquo;系列商标的行为;二、斯某某公司、从某饮品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斯某某公司赔偿纳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1万元,关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从某饮品店对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div>
  斯某某公司、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div>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iv>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许可使用和虚假宣传交织的混淆侵权行为,侵权人在其经营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权利人授权商标及自有注册商标,破坏了权利人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且其商品和服务质量高于、优于授权商标,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准确界定前述侵权行为性质,同时认定获得商标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抗辩理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规范?ldquo;借船出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消费者正确联系商标与商品、服务的权益,对鼓励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div>
  (报送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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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4-04-28.html">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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