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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警示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严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4-28 09:47 来源:鹤壁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法对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八代五粮液5箱、海之蓝酒1箱、剑南春酒4箱、玻汾1箱、防伪老白汾酒1箱、品味舍得酒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合法进货票据、进销记录等资料,上述品牌白酒商标注册人对产品进行现场鉴定后出具了确认侵权的鉴定结论。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经营额4.3万余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打出拳拳生风、招招见效“组合拳”,依法查处了一批直击民生痛点、百姓拍手称快的案件。
 
  适逢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我们一起走进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的“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法对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八代五粮液5箱、海之蓝酒1箱、剑南春酒4箱、玻汾1箱、防伪老白汾酒1箱、品味舍得酒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合法进货票据、进销记录等资料,上述品牌白酒商标注册人对产品进行现场鉴定后出具了确认侵权的鉴定结论。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经营额4.3万余元。
 
  02

  以案释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代五粮液5箱、海之蓝酒1箱、剑南春酒4箱、玻汾1箱、防伪老白汾酒1箱、品味舍得酒1瓶;
 
  2.罚款50000元。

  03

  案件警示
 
  商标侵权酒类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因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守法经营者“受骗”“失察”误售侵权产品给予了“免责”空间,但许多如本案当事人一样的经营者,在暴利的驱使下,甘愿以身犯险,突破法律底线,迷信自己的辨别能力,采购来路不明的酒类产品。本案的查处保护了企业品牌价值,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振了市场消费信心!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务必守法经营,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酒类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营造诚信兴商氛围。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低价陷阱,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主动索取购物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产品的批号或编号,以便有据可查。可通过登录“五粮液防伪”等防伪鉴别APP或拨打厂家防伪电话等方式,鉴别产品真假。如遇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热线电话、登录“全国12315平台”,如实客观投诉或举报。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对标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围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假冒、侵权行为,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稿源:市局执法稽查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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