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咨询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4-03-19 08:1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div>
  问:
  您好?023?月〉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1428.html' class='zdbq' title='企业标准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发布以下,我司遇到以下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请问,我司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仍然需要在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公开>/div>
  二、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中要?ldquo;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由于我司产品名称较多,是否可按产品归大类标注,否则会有上万条产品信息?
  三、我司生产的产品为日用消费品,市场库存量大;根据现行办法,国家推荐性标准更新,则老标准直接作废;那么市场上库存的这些老标准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我司已遇到有 监督机构对该产品并出具了抽查不合格、/div>
  感谢回复、/div>
  答:
  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法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二、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类标明,相关信息应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三、产品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旧版标准废止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旧的包装,明示执行旧版标准,旧版标准废止日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明示执行新版标准。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新版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4-03-19.html">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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