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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发布|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六):茶位费未明码标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3-12 09:29 来源:珠海市消委会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8月,市民反映称,其在一饭店就餐后,结账时发现饭店要收取茶位费3元/人,其对此有异议,表示就餐前饭店未告知要收取茶位费,未对茶位费明码标价,要求饭店退回茶位费。
  在广东喝早茶和吃饭
 
  商家收取“茶位费”已经成为了一个习惯
 
  如果消费者遇到
 
  商家要收取未提前告知的“茶位费”
 
  可以要求商家退费吗?
 
  我们一起通过今天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市民反映称,其在一饭店就餐后,结账时发现饭店要收取茶位费3元/人,其对此有异议,表示就餐前饭店未告知要收取茶位费,未对茶位费明码标价,要求饭店退回茶位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发现该店茶位费未明码标价情况属实,现场责令饭店整改,要求饭店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合理定价,诚信经营。
 
  经执法人员调解,饭店同意退回茶位费。
 
  案例点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如果收取茶位费应提前告知,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
 
  案例来源:珠海市香洲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日期:2024-03-12
 
 标签: 饭店
 科普: 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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