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以及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的生猪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实施步骤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设计年屠宰量,将首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24年2-6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00万头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其中申报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并已通过省厅验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但其自查报告明显不严不实的,仍要进行现场检查。
(二)第二阶段:2024年7-12月。对设计年屠宰量30(含)-10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1-6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5(含)-3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
(四)第四阶段:2025年7-12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对2024年1月1日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专家队伍。2024年3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组建黑龙江省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开展《规范》检查专题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组织实施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和实施步骤对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
(三)检查结果运用。省级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及时上传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本实施方案,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安排部署下,上下一致,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规范》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搞好宣传培训。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屠宰管理人员和重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相关负责人进行线下和线上培训。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召开《规范》实施启动会议,做好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培训工作,让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规范》内容及实施要求。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完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检准备。
(三)做好分类指导。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设定的实施步骤,结合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对基础条件较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够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和前景的,劝导其退出屠宰行业。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规范》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