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食肆名为「LA MENSA GRILL & BAR」,位于沐宁街10号地下D-F号铺,由今日(一月十二日)至一月二十五日须暂停营业。
食环署发言人说:「有关食肆经营者因上述违例事项,去年六月及九月两次被法庭定罪,共罚款五千八百元。本署亦根据违例记分制记下持牌人三十分,食肆因此须停牌十四天。」
有关经营者亦因相同违例事项,去年五月两次被法庭定罪,共罚款五千元,因而被记下三十分,食肆去年八月至九月期间被暂时吊销牌照七天。
发言人提醒食物业处所持牌人必须遵守《食物业规例》,否则牌照可能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持牌食物业处所须在处所入口附近显眼处展示已领有牌照的告示,以资识别。此外,市民亦可浏览食环署网页
(www.fehd.gov.hk/sc_chi/licensing/index.html)查阅持牌食物业处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