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4-01-10 08:13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023?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div>
  2023?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畋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566.html' class='zdbq' title='动物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动物 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甞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2536.html' class='zdbq' title='非洲猪瘟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 畜牧丙/a>安全,防歡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403.html' class='zdbq' title='疫情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a>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div>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三、来自孟加拉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div>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4-01-10.html">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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