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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商家无证经营 商家平台连带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31 10:42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22日,消费者杨先生于某外卖订餐平台下单购买某公司售卖的快餐一份,订单金额为20元。该订餐平台公示:我平台向消费者郑重承诺,已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消费者杨先生于某外卖订餐平台下单购买某公司售卖的快餐一份,订单金额为20元。该订餐平台公示:我平台向消费者郑重承诺,已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但杨先生随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杨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与订餐平台退还20元,并赔偿10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石广罡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消费者杨先生通过某订餐平台购买食品,该订餐平台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自身承诺,履行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义务。但因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杨先生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订餐平台应与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某公司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以要求某订餐平台和某公司两者之一承担全部责任,又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即退还订单价款20元且增加赔偿1000元。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日期:2023-12-31
 
 行业: 餐饮
 标签: 服务 食品 消费者 快餐 餐饮
 科普: 服务 食品 消费者 快餐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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