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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1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1-16 16:06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四川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四川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天星桥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广安爱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柚香土麻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安市广安区天星桥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广安爱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柚香土麻饼(生产日期:2023-05-15;规格型号:358克/盒)。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7月6日向广安爱米特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广安爱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假冒异议,经调查,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认可该异议。该环节案件已终止调查。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安市广安区天星桥超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大写:柒拾陆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2盒,共计4.30公斤,货值18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广安市广安区天星桥超市购进该批次柚香土麻饼没有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新都区王翼周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辣(辣椒)和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新都区王翼周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3-07-2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和1批次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3-07-2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检验,上述2批次辣椒均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8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都区王翼周蔬菜经营部销售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贰拾元整);
 
  (3)罚款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新都区王翼周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2批次辣椒没有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经营部经营情况进行排查,下架该供应商的此类产品,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成都市青羊区苏坡农贸市场温友琼销售的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农贸市场温友琼处抽取了1批次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3-08-0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温友琼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温友琼购进该批次辣椒没有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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