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和范围。条例规定了以下方面的规则:在所有营销阶段,检查授权条例(EU)2023/2429第1条所述行业和产品是否符合营销标准;以及合格性检查后的不合格通知要求。
(2)检查是否符合销售标准的一般规定、主管当局和检查机构。
(3)成员国应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建立授权条例(EU)2023/2429第1条所述部门和产品的贸易商数据库。
(4)成员国可授权根据第5条所述符合性检查被归入最低风险类别的贸易商,应其要求提供符合销售标准的特别保证情况。
(5)符合性检查。成员国应确保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适当的频率有选择地开展合格性检查,以确保遵守条例(EU)No 1308/2013第75条和第76条以及授权条例(EU)2023/2429规定的营销标准,并查明可能存在的欺诈或欺骗行为。
(6)批准第三国在向欧盟进口前进行的符合性检查。
(7)成员国如发现来自另一成员国的货物因包装时可发现的缺陷或变质而不符合销售标准,应立即通知可能有关的成员国,包括货物包装地的成员国。成员国如发现来自第三国的某批货物因不符合销售标准而被拒绝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应立即通知可能有关的成员国和附件IV所列的有关第三国。成员国应在下一年的6月30日之前,将某一年度所有销售阶段的检查结果概要通知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对于来自附件IV所列第三国的进口商品,通知应包括上一年度因不符合销售标准而被拒绝放行自由流通的商品批数。
(8)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3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