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事关国运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了全面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我国将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食品伙伴网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在粮食的定义中增加了薯类,进一步明确杂粮的范围。目前,尽管我国现行标准法规对“粮食”和“杂粮”的定义已有规定,但是对于“薯类”的归类并不十分清晰,给企业也造成了不小的困惑。此次立法或将进一步明确。
一
现行标法中“粮食”和“杂粮”的定义
目前,我国在多项粮食相关标准法规中对“粮食”和“杂粮”定义有规定。下面我们先看下粮食的定义。
粮食定义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国令第7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定义2: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粮食定义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2016)规定,粮食是指为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
粮食定义4:
《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T 22515-2008)规定,粮食是指谷物、豆类、薯类及其加工产品的统称。
上述定义明确了薯类属于粮食。但对薯类是否属于杂粮没做明确规定,换而言之,现行标准法规中对粮食中杂粮的范围没有明确。为捋清杂粮范围,食品伙伴网又查找了杂粮相关的标准。下述为现行标准中杂粮的“定义”。
杂粮定义1:
《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T 22515-2008)规定,杂粮是指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以外的原粮的统称,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红薯等。
杂粮定义2:
《中国好粮油 杂粮》(LS/T 3112-2017)规定,杂粮指国产食用或食品工业用单品种商品杂粮及其初级加工品,本标准规定的杂粮主要包括:大麦、燕麦和燕麦米(指裸燕麦、莜麦)、粟、小米、荞麦、荞麦米、高粱、高粱米、黍米(或大黄米、糜子)、藜麦米和薏仁米。
杂粮定义3:
《方便杂粮粉》(LS/T 3302-2014)规定,杂粮是指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以外的原粮的统称,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红薯等。
以上定义规定的杂粮范围不同,有的包括薯类有的不包括。整体来看,我国现行标法中关于“粮食”和“杂粮”的定义不统一,尤其是对杂粮范围没有统一清晰的规定。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一步明确杂粮范围,规定薯类是杂粮
2023年6月,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一审稿)》明确给出粮食的定义:“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此次公开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中对粮食的定义中杂粮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即“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粮食安全保障法》将作为粮食安全的基础保障性法律,或将通过此次立法进一步统一“粮食”定义,明确杂粮范围。“薯类是杂粮”这一说法以后或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薯类“进军”杂粮 好处多又多
近几年,我国发布的标准法规逐步将“薯类”纳入粮食范畴。例如,2022年国家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脱水马铃薯(粉)列为粮食制品。这一趋势的背后是“薯类”具有“粮菜兼用、主副共食”等多重优点。
对此,食品伙伴网对薯类的优点做以梳理:薯类具有丰富的资源、易于加工储存运输,富含多种人体必需的营养素,并“粮菜兼用、主副共食”。这使得薯类成为拓宽粮食供应渠道、改善全民营养健康的重要选择。薯类还具备耐干旱、抗盐碱、生长季节短等特点,适应我国各个地区的种植条件。因此,通过种植薯类可以提高我国的粮食自给率,降低粮食安全风险。此外,薯类容易加工成各种食品,如薯片、薯条等,满足人们对多样化食品的需求。同时,薯类还可以作为粮食储备,以应对突发情况和粮食市场波动。
三
结语
综上所述,将薯类纳入法定粮食定义中杂粮范围,是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