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被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9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被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发现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一种复合蛋白饮料,但该产品在包装盒显著标注“高钙坚果牛奶”,在其下方使用显著弱化的字号、色差标注“复合蛋白饮品”,误导消费者将该产品的真实属性“复合蛋白饮料”与“高钙坚果牛奶”相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正确标注食品信息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案中涉案产品未正确标注产品信息,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甚至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异地联动对违法线索抽丝剥茧,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企业起到惩戒的作用,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警示、告诫食品生产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案例二: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某干鲜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冠县某干鲜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接检验报告显示,冠县某干鲜店经营的黄豆芽不符合国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中非法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机能受损,直接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经营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食品的行为,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案例三:聊城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4日,聊城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月9日,聊城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羊肉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聊城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种行为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应依法严惩。
案例四: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莘县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莘县某公司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7月6日,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对莘县某公司销售的YSO Majic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Sibutramine),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添加该类非法物质的食品容易对服用的人群造成重大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添加有该类非法物质的行为予以严惩,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五: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2月21日,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3日,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蛋糕、无蔗糖蒸蛋糕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质,如果添加量和使用方法不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科学、规范、严格的添加剂使用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