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和《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的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的公告。请广大群众、经营者不要购买、食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三、消费者在购买除水产品以外的其他日本进口食品时,要关注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要特别留意所购食品的原产地是否为明令禁止的日本10个都县。消费者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官网里面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如发现购买到食品产地为禁入区域,要保存购买凭证和相关食品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四、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进口食品时,要落实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要向供货商索取销售资质证明和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做好食品进货和销售记录,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进口食品,及时关注有关进口食品的政策动态。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