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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