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严重不合规行为、高风险区域等术语和定义;
2.补充规定了具备水产品加工能力的捕捞渔船的相关要求,如具备冷藏或冷冻区域,能够进行消毒业,设置单独的分拣区等;
3.修订监测和测量设备的校准规定;
4.补充规定了对水产品加工用水的卫生要求,如不得含有大肠菌群,注度不应超过5NTU等,同时规定了加工企业对于加工用水的监测计划要求;
5.补充规定水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捕捞力工船)应制定并执行避免产品免受维修用物质(如机油、润滑油)污染的风险管理计划。该规程同样适用于出口水产品的加工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