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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值飙升,这些夏季餐饮食品安全风险要注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27 10:05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食物易腐败变质,食源性疾病易发、高发。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和餐饮单位。
  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食物易腐败变质,食源性疾病易发、高发。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和餐饮单位:
 
  01

  高温天气“嗦粉”要注意
 
  近年来,一些地方曾发生因食用酸汤子、湿米粉、变质木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甚至造成死亡。经调查,均由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污染产生的米酵菌酸引起。米酵菌酸耐热,高温不能破坏其毒性,浸泡和清洗也无法去除。目前,米酵菌酸无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危害极大。
 
  高温潮湿天气下,凉皮、河粉、肠粉(卷粉)、粿条、米线(米粉)等湿米粉,发酵玉米面、吊浆粑、糍粑等谷类发酵制品,马铃薯粉条、甘薯面、山芋淀粉等发酵薯类制品及变质鲜银耳和泡发不当的变质木耳等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食用易引发中毒。
 
  如何预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

  认真选购
 
  选购湿米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认真阅读产品标签,留意产品感官性状和保质期。餐饮单位应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冷藏保存、过期废弃
 
  严格按照湿米粉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保存,并在保质期内加工制作和食用,对于过期的湿米粉要坚决予以废弃处理。
 
  注:目前湿米粉生产工艺已经发生了变化,超过保质期的湿米粉感官性状仍然正常,且不会有发酸发臭等变质性状,然而这类湿米粉却可能已被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进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食用后引发中毒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注意受潮变质
 
  加工和食用木耳、银耳等菌类前应检查其感官性状,发现受潮变质的不应加工、食用;泡发木耳、银耳等菌类时间不宜过长,泡发后应及时加工食用;不食用隔天泡制加工的银耳、木耳及其制品;不要采食鲜银耳或鲜木耳。
 
  及时就医
 
  怀疑发生米酵菌酸中毒,应第一时间催吐,并及时送医救治。
 
  02

  谨慎制作、食用生腌海鲜类食品
 
  生腌海鲜是将活的海鲜清洗后,加入葱姜蒜、辣椒、芥末等调味品进行腌制(酒、醋、蒜和芥末等只能调味,杀菌消毒功能有限),腌好后直接生食。因其可能携带寄生虫和致病菌,容易引发寄生虫感染和食源性疾病。
 
  制作、食用生食水(海)产品要注意:

  部分人群不宜食用
 
  儿童、孕妇及老年人等免疫力低下人群,不建议食用生腌海鲜。
 
  购买后及时食用
 
  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新鲜的水(海)产品(淡水水产比海洋的寄生虫、病菌感染风险更大,如果想要生吃,尽量选择深海鱼),并注意贮存条件。购买后应及时食用。若有不良气味或感官性状异常,切不可加工和食用。
 
  加工时避免污染
 
  加工制作生食水(海)产品要使用清洁、已消毒的工具,加工制作后及时密闭冷藏保存或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放在食用冰中保存的应在制作后1个小时内食用。
 
  餐饮单位制售生食水(海)产品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在专间由专人加工制作,避免交叉污染。
 
  检查制售许可
 
  消费者在外就餐时应注意查看就(供)餐单位是否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避免向食品摊贩、小餐饮经营者和其他无生食类制售许可的餐饮单位选订生食类食品。
 
  注:《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小餐饮、食品摊贩制售生食水(海)产品。
 
  03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当下,正值高温酷暑期与旅游高峰期,食品安全风险叠加。

  广大餐饮经营者
 
  务必强化风险意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严把经营许可关、原料管理关、人员健康关、场所环境关、加工制作关、清洗消毒关,按要求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强化醇基燃料管理,防止误饮中毒,确保饮食安全。

  广大市民
 
  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购新鲜安全的食材,不要购买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及其制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等,不采购或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采食野生蘑菇、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要注意食物贮存条件并尽快食用。食品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制作要适量,剩菜剩饭及时冷藏,再次食用前确认无腐败变质并彻底加热。
 
  外出就餐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的场所,就餐时应索取并留存消费票据。就餐后如发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和餐饮经营者
 
  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
 
  也别忘了制止餐饮浪费
 
  践行光盘行动哦~
 
  来源: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处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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