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div>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三、来自克罗地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div>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